江苏品意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江苏品意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3386号之二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区仁和镇宁淮东线西侧桃园粮站北侧。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品意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界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夏前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与被告江苏品意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计1117元,由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