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4民初1223号
原告:江苏品意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993548211,住所地泗洪县黄河路北侧文化城花鸟市场3幢202号。
法定代表人:夏前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73926780U,住所地泗洪县泗州西大街北侧顺河路南侧金域蓝湾25幢3**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品意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品意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品意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品意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品意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