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攻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攻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1607号
原告: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大胜坡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9797609T。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健,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雄,黄梅县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攻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五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988302712。
法定代表人:陈工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先宝,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攻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
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77元,减半收取计7338.5元,由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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