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象山佰仕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5民初8782号
原告:象山佰仕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92QP69X)。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399217825N)。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113室325区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象山佰仕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象山佰仕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佰仕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佰仕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