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84民初2921号
原告:襄阳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自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31656022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襄阳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襄阳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