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84民初648号
原告:刘建芳,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包工头,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树国,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宜城市景和建筑劳务服务中心投资人,住宜城市。
被告:襄阳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自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316560223N。
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芝,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立芝,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芳与被告王树国、襄阳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立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芳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建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0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原告刘建芳负担。
审判员 石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