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84民初1361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城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张某,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襄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第三人王某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张某、某某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存款1000000元,后又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某某建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人***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冻结张某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保全张某网络资金的请求,因会影响张某的基本生活,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