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华新混凝土襄阳南漳有限公司与楚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24执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襄阳南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新混凝土襄阳南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楚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624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支付货款1246290元,未在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支付下欠货款及违约金9731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4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楚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42608xxxxxxxxxx2172的账户存款927028.55元、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武汉黄鹤楼支行32×××34的账户存款210726.76元、中国建设银行襄阳米公支行42×××58的账户存款100098.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