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24民初2138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7月18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漳县九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鱼梁洲产业园区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9883931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1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全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