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集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富集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秦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9执4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清源镇石门山森林公园林之语酒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9MA6XM8317W。
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陕0429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赵 剑
审判员 孙启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鹏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