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29执保3号
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旬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29民初3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3月21日移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实施保全措施。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陕0429民初3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在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最高限额331674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9执保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21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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