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集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新雁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富集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4877号
原告:西安新雁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富集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新雁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富集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新雁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2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洁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