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2307号
原告:西安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六路万华园蜀苑辖区6幢1单元109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徐立,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富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光德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富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科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朱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