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坤胜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坤胜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22民初2908号
原告:***,男,生于1949年7月2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坤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幢*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1657966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坤胜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0元,减半收取计227.0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