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2801执459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坤胜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2801民初77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钢构楼梯欠款69000元以及诉讼费76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在被执行人湖北坤胜建筑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冻结、扣划69000元后将执行案款发放到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扣划935元执行费入本院执行费专户上。2021年9月6日,被执行人湖北坤胜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执行代理人唐亮亮在本院执行局当场将本案诉讼费76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0元,合计1112.5元微信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账户上,申请执行人**认可并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2020)鄂2801民初77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