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1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坤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1幢第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16579661E。
法定代表人:谭祥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水墨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5542496XA。
法定代表人:熊世登,总经理。
原审被告:恩施市芭蕉侗族乡民族初级中学,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芭蕉侗族乡杨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01670364962H。
法定代表人:涂晓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璇,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坤胜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水墨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恩施市芭蕉侗族乡民族初级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7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坤胜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坤胜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坤胜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湖北坤胜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礼刚审判员谭云审判员李志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迪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