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瑞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01民初5146号之一
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瑞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天鹅湖路2号黄记文化大厦22楼22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瑞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