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1102民初1513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砼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黄金道物流有限公司、湖北黄金道物流有限公司益民农副产品市场及第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湖北黄金道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起诉黄冈砼顺建材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湖北黄金道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冬三在黄冈砼顺建材有限公司《往来询证函》上的出具的承诺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龙 婷
审 判 员 李宝红
人民陪审员 冯金华
法官助理罗玉梅
书记员罗玉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