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2800号
原告: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都市工业园B区8号。
法定代表人:朱华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舟,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冈砼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乡茶园村。
法定代表人:何凡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黄冈汇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乡茶园村。
法定代表人:何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砼顺建材有限公司、黄冈汇合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3元,减半收取计1731元,由原告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汤西倩
书 记 员 周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