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冈砼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9865715N,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凡荣。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
申请执行人黄冈砼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特4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冈砼顺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1689215.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9292元。
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有执行债权共计280604513.46元可供执行,本院已予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各地承建工程项目,有工程款可供执行。本案中已冻结其在南通海门锦瑞置业有限公司、南通锦旅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海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工程债权,但因工程款尚未结算而不具备提取条件;
目前,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存在大量执行案件,且呈不断增长趋势,相关执行线索被不断挖掘。为提升执行工作的效率,本院拟在(2022)苏0684执恢34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集中采取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对于不断出现的执行线索和查明的财产,应集中采取执行措施,以便于整体提升对执行线索和财产的处置效率,并为后续案款的协调分配提供便利。鉴此,本案应并入(2022)苏0684执恢348号案件执行,合并执行后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22)苏0684执恢348号案件一并执行;
二、并案后,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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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黄雷舟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向前
书 记 员 陆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