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民初4244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砼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店乡茶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9865715N。
法定代表人:何凡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湖北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帅,湖北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追加):杜俊文,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原告**与被告黄冈砼顺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杜俊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计18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瑛
人民陪审员 陈水林
人民陪审员 董凤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