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绿兴园林苗木有限公司

胡芒利诉陕西省韩城市绿兴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581民初1576号
原告:胡芒利,男,生于1966年6月5日,汉族。
被告:陕西省韩城市绿兴园林苗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海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胡芒利诉被告陕西省韩城市绿兴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芒利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私下协商,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再无诉讼必要,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芒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胡芒利负担。
审判员  王振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薛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