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厦门市丘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04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厦门市丘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4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市丘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丘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437353(执行费15065元)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