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与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91民初622号
原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689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9815-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系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海三路(中海科技惠州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82739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立案。原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计985元,由原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