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龙盛五路3号。
法定代表人:林洺锋
委托代理人:崔恩毓,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碑中街4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由本院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391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履行如下生效裁判义务:一、***向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216341.86元及相应的利息;二、***承担案件的受理费287069元、公告费3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预估执行费14853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1、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予以冻结;2、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属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义务的能力。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1391执7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徐少雄
人民陪审员  温珊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祺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