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2民初9288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昌绪,重庆市涪陵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学府路1号政府办公楼1幢2单元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322927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86元,减半收取24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基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董 瑞
书 记 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