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0民初5463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媛,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附1号53层1-1、4、5、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2278582D。
负责人:周琴,经理。
第三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学府路1号政府办公楼1幢2单元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32292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