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民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岳林,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福,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学府路1号政府办公室1幢2单元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3229271F。
诉讼代表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秦莉,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永福、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2民初9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2月22日以自己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川
审判员 王 利
审判员 刘继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