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2民初5894号
原告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重庆市涪陵计量质量检测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发包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系因案涉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起诉时未向本院声明有仲裁协议,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仲裁协议,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原告与重庆市涪陵计量质量检测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0.4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发包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另查明,重庆市涪陵计量质量检测中心已与被告合并,合并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六分院。
驳回原告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41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烈辉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