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民初4476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84238817D。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六分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9号。
负责人:**,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分院院长,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学府路1号政府办公楼1幢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六分院、第三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82元,减半收取138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