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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六分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民初4476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84238817D。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六分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9号。 负责人:**,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分院院长,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学府路1号政府办公楼1幢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六分院、第三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82元,减半收取138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