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2执320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8号(锦天龙都)综合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0389261W。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学府路1号政府办公楼1幢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322927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市涪陵公证处(2017)渝涪证字第3008号执行证书:
(1)申请执行的内容:偿还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等;
(2)执行经过:调查了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车、存款、收入、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向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
(3)**的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房屋、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号房屋(系本案抵押物)、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房屋、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房屋、汽车,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被执行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房屋;
(4)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房屋评估拍卖(成交价:3261160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未实际控制),未对被执行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屋进行查封(我院已受理该公司合并重组中);
(5)实现的债权:2710311.04元;
(6)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鉴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渝0102执3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钟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