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与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3826号
申请人: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小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陆敏(实习),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技区凤林街道办事处青岛南路**。
法定代表人:邢占东。
申请人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54113.27元,由江苏锦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54113.27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冻期限为一年;机动车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续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艳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戴 怡
书 记 员 罗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