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8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草庙子镇开元东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邢占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文山东路与杜营河交汇处水榭花都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立香,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天山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上诉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涛
审判员 郑华章
审判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郐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