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辖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高立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书、王伟,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技区凤林街道办事处青岛南路**
法定代表人:邢占东,总经理。
上诉人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因索要工程款向原审法院起诉,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建设工程施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关于与被上诉人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因违反上述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华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秀艳
书 记 员  谷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