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823号
申请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草庙子镇开元东路**。
法定代表人:邢占东,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文山东路与杜营河交汇处水榭花都营销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高立香,经理。
申请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不动产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民初55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12月14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的坐落于荣成市洲际假日广场37号楼209室、40号楼1209室不动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