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中益能(苏州)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0561号之一
原告:中益能(苏州)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开发区新东路2638号。
法定代表人:倪菁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江、王晓菊,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技区凤林街道办事处青岛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邢占东。
原告中益能(苏州)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中益能(苏州)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为由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益能(苏州)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79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899元,由原告中益能(苏州)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美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瑞
书 记 员 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