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02执3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2月5日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的鲁KXXX**号“***”牌车、鲁KX××**号“福田”牌车各一辆。2023年12月12日,本院又冻结了被执行人享有的对威海侨乡金线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债权*元,期限三年。经查,查封的上述车辆系轮侯查封,不能处置,查封的上述债权因双方未结算,数额不明确且轮侯冻结,亦不能执行。待查封、冻结的上述财产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00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