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华越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华越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0308行审385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06939513773。
负责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华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
市宝安区4区***3栋204(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00300192490963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0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深交罚
决第Z008437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破坏
道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
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
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
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
的深交罚决第Z008437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
审判长*炅
审判员杨琨
审判员张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