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华越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华越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0308行审385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06939513773。 负责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华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 市宝安区4区御景台3栋204(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00300192490963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0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深交罚 决第Z008437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破坏 道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 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 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 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 的深交罚决第Z008437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