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水尚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水尚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208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水尚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65263224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紫东国际创意园****。
法定代表人:金惠英。
被执行人:***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94807M,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华工园路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文章。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水尚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水公司)与***工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苏0113民初572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约定:华工公司确认欠金水公司货款86225元、违约金8622.5元,合计94847.5元,华工公司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的每月6日之前支付金水公司货款1万元,2020年8月6日前支付金水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4847.5元;华工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前支付金水公司诉讼费1279.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499.5元。该民事调解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华工公司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华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多轮冻结,无余额可划拨;2、被执行人华工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华工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的不动产已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置;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华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梁文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金水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5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华工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金水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秀明
执行员  周 洵
执行员  方徐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姜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