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水尚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金水尚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3民初657号

起诉人:南京金水尚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50号,现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8号C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652632240。

法定代表人:金惠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该公司员工。

本院收到起诉人南京金水尚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南京金水尚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尾款人民币101417.8元(含质保金7496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整改工程签证费用人民币149286.5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广西(2016-2018年)2016年一期国控取用水监控体系建设(整改复建)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书,工程内容为桂南片区2016年一期51个国控取用水在线监测点的现状调查(故障分析)及整改复建,包括监测站点的信息采集、通信传输、测量仪表、供电系统、防雷接地等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配套土建及防护工程、水位流量关系率定、原站点监测设备拆除及移交(详见合同专用条款6.3.4)、竣工验收及售后服务、从完工之日(约2017年3月)起到国家验收通过后两年的时间(约2020年11月)质保等工作。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开始现场设备安装,2017年3月30日竣工,2017年7月1日取得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自2017年3月30日起,被告已正式接收并使用原告安装的设备及其发送的数据,至今已有4年整。2017年12月,被告以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部分设备安装地的水利局)有意见为由要求原告对全部投运的遥测站外墙上的信号线、电源线套管进行更换,将PVC套管更换为镀锌管套管。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27日安排人员、设备、车辆完成了整改工作内容,原告提交了整改工程量签证单(合计143423.22元),该项费用属于合同外增加。被告为了达到拖延支付合同尾款及无偿使用原告设备的目的,在合同中设立霸王条款,在办理验收手续过程中一拖再拖,至今未向原告提供所谓的国家整体项目验收合格证书。被告已于自2017年3月30日起正式接收并使用原告安装的设备及其发送的数据,根据相关法律对于竣工日期纠纷的规定,本合同的竣工交付时间即为2017年3月30日。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结束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被告应于2019年4月13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101417.8元以及整改工程签证费用人民币149286.56元。至今已拖延了两年之久,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南京金水尚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登记为“广西南宁市民主路1-5号”,该地址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案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广西(2016-2018)2016年一期国控取用水监控体系建设(整改复建)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书》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对起诉人南京金水尚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木水

审 判 员 李燕君

审 判 员 陶建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汝雄

书 记 员 赵 培

附录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