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02民初1191号
原告:南京金水尚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50号。
法定代表人:金慧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欢,男。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水利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黄金中心区政府大楼13层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廖江翔,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彬,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金水尚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水尚阳公司)与南平市延平区水利局(以下简称延平水利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原由审判员包永生承办。原告金水尚阳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审判员包永生回避。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决定书,驳回原告金水尚阳公司的回避申请。本院于同日变更本案承办人为审判员徐华强。原告金水尚阳公司对回避决定不服,于2021年5月9日提出复议。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金水尚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被告延平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水尚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延平水利局支付金水尚阳公司现场勘察、方案设计、整改报价等服务费共计9万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下旬,延平水利局为迎接上级检查,需对已停止使用的延平区山洪灾害预警二期遥测系统进行整改、恢复。根据延平水利局要求并经双方约定,金水尚阳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派遣2名专业技术人员赶赴南平市延平区,在延平水利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延平区山洪灾害预警二期遥测系统进行现场勘查,5月2日完成现场勘察工作。5月3日至6日,金水尚阳公司组织相关技术、商务、工程人员在南京完成了延平区山洪灾害预警二期遥测系统改造项目勘察报告、整改方案及整改工程报价的编制,并于5月6日提交给延平水利局。根据双方电话约定,由金水尚阳公司对延平水利局的延平区山洪灾害预警二期遥测系统进行改造、恢复,但是延平水利局在收到金水尚阳公司提交的延平区山洪灾害预警二期遥测系统改造项目勘察报告、整改方案及整改工程报价后,单方面违约,延平水利局交由其他公司实施了遥测系统的改造。根据金水尚阳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延平水利局应向金水尚阳公司支付现场勘察、方案设计、整改报价等服务费9万元整。金水尚阳公司特提起诉讼。
延平水利局辩称,一、延平水利局与金水尚阳公司从来没有就所谓南平市延平区山洪灾害预警二期遥测系统项目委托金水尚阳公司承办。2015年2月2日,福建英格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尔公司)竞得南平市延平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2013-2015)监测预警系统项目,延平水利局与英格尔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南平市延平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2013-2015)监测预警系统项目]》。2015年8月31日,该项目已基本完工,后经验收使用。因该项目的使用与省上项目端口不同,导致无法与省上设备联网使用。2020年4月,为使该项目尽快使用,需要对部分设备进行整改,延平水利局与英格尔公司联系,英格尔公司同意派人免费进行维护。可见,金水尚阳公司系英格尔公司指派,并不是延平水利局委托且双方没有达成约定。延平水利局自始均没有委托金水尚阳公司开展所谓的延平区山洪灾害预警二期遥测系统进行整改和恢复,延平水利局都是与英格尔公司联系,金水尚阳公司如需结算也是与英格尔公司结算,与延平水利局无关。二、金水尚阳公司要求支付现场勘查、方案设计、整改报价9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双方从没有就所谓南平市延平区山洪灾害预警二期遥测系统进行整改、恢复项目达成口头约定和签订合同,延平水利局只是联系英格尔公司,因此,金水尚阳公司要求延平水利局支付现场勘查、方案设计、整改报价9万元,既没有双方约定的事实依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延平水利局没有依据支付该款项,请求驳回金水尚阳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金水尚阳公司提交的QQ截屏、微信截屏、手机截屏一组。该证据中部分是金水尚阳公司工作群的聊天记录,部分是金水尚阳公司工作人员赵胜与延平水利局原工作人员杨昌焰之间的聊天记录,均具有真实性,且与涉案项目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金水尚阳公司提交的微信截屏二张、《询问函》一份、《付款通知》一份。《询问函》、《付款通知》是由金水尚阳公司发送给延平水利局,结合微信截屏记载的签收记录,可以证实均已送达至延平水利局,本院对于该组证据予以采信。3.金水尚阳公司提交的《延平区新建雨水情监视站点分布图》、《延平区山洪灾害预警二期遥测系统改造项目勘察报告》、《延平区山洪灾害预警系统整改报价明细表》各一份。站点分布图与勘察报告记载的名称和位置一致,具有真实性。勘察报告、报价明细表与赵胜、杨昌焰之间的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该组证据对于金水尚阳公司完成涉案项目的现场勘查,并向延平水利局发送整改、报价方案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4.金水尚阳公司提交的高铁车票二张、通话记录截屏一张。通话记录截屏与原件核对无异,具有真实性;该通话记录与高铁车票以及金水尚阳公司提交微信截屏相互印证,对于赵胜与杨昌焰对涉案项目进行对接,金水尚阳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到涉案项目现场勘查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2月2日,英格尔公司中标南平市延平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2013-2015)监测预警系统,并与延平水利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该合同书第一条约定的“合同标的设备和合同价格”的第一部分“监测预警补充完善”的第一项“水雨情监测土建工程”中的“新建自动雨量站基座”、“自动水位站水准接测”、“太阳能板安装支架及基座20W”,第二项“水雨情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中的“遥测终端”、“GPRS通信模块”,第三项“备用备件”中的“遥测终端”、“GPRS模块”,第二部分“预警系统补充完善”中的“简易雨量计安装基座建筑工程”、“简易水位观测设施建筑工程”的制造商均为金水尚阳公司。英格尔公司完成前述项目的施工。2020年4月,延平水利局需对前述项目进行整改、恢复,并联系英格尔公司进行现场勘查,摸清情况。延平水利局与英格尔公司之间未约定现场勘察、项目整改恢复等相关费用。英格尔公司总经理熊玉芳遂与金水尚阳公司联系,告知由金水尚阳公司工作人员与延平水利局原工作人员(原职务为延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副主任)杨昌焰直接对接联系。延平水利局与金水尚阳公司之间未约定现场勘察、制作整改报价方案、项目整改恢复等费用。2020年4月28日,金水尚阳公司派遣公司员工赵胜、黄磊乘坐高铁到南平市延平区,并与杨昌焰联系对接。同年4月29日至5月2日,赵胜、黄磊在延平水利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安丰等16处水位、雨量站及雨量站进行现场勘察。同年5月6日,赵胜通过微信向杨昌焰发出一份“延平山洪预警方案、报价.zip”文件。该文件中包含了由金水尚阳公司制作的《延平区山洪灾害预警二期遥测系统改造项目勘察报告》和《延平区山洪灾害预警系统整改报价明细表》。《延平区山洪灾害预警二期遥测系统改造项目勘察报告》记载了延平区26个水位、雨量站点的勘察结果和整改方案。《延平区山洪灾害预警系统整改报价明细表》载明系统整改报价费用合计为624500元。
2020年6月28日,南平市谋策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标由延平水利局委托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的南平市延平区2020年山洪灾害(二期)水雨情系统改造项目,并与延平水利局签订合同价格为33万元的《南平市延平区2020年山洪灾害(二期)水雨情系统改造项目合同书》。2020年11月12日,金水尚阳公司向延平水利局邮寄一份《询问函》,询问涉案项目的后续进展。延平水利局于11月14日签收该询问函后,未予回复。2021年1月12日,金水尚阳公司向延平水利局邮寄一份《付款通知》,要求延平水利局支付勘察服务费9万元。延平水利局于1月14日签收该通知后,未向金水尚阳公司付款。金水尚阳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金水尚阳公司在本案庭审以延平水利局采取欺骗手段获取金水尚阳公司有知识产权和技术难度的勘察报告、整改方案,未按双方口头约定将涉案整改项目交由金水尚阳公司实施而交由他人实施,给金水尚阳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明确主张延平水利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据此,本案案由应当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延平水利局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前述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作为前提条件。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和合同有效成立前,当事人在此段时间内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成就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延平水利局需对涉案项目进行整改、恢复,并联系英格尔公司进行现场勘查,摸清情况。英格尔公司总经理熊玉芳遂与金水尚阳公司联系,告知由金水尚阳公司与延平水利局直接对接联系。延平水利局与英格尔公司之间未约定现场勘察、项目整改恢复等相关费用。延平水利局与金水尚阳公司之间亦未约定现场勘察、制作整改报价方案、项目整改恢复等费用。金水尚阳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延平水利局与金水尚阳公司之间已达成口头或书面约定,保证由金水尚阳公司中标实施涉案项目。延平水利局经过招标将涉案项目交由案外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违反其与金水尚阳公司的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金水尚阳公司主张延平水利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南京金水尚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南京金水尚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华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玉萍
书 记 员 陈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