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02执恢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八斗角咸安大道4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宏业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宏业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以(2017)鄂1202执1163号、(2018)鄂1202执841号、774号、310号、2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巨宁大道南侧402号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咸国用(2010)第08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咸规地2010176号】。该房地产经双方当事人议价起拍价为12000000元,经过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已流拍,流拍价为1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流拍财产抵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湖北宏业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巨宁大道南侧402号的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证:咸国用(2010)第08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咸规地2010176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