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安区雄陶建材店与某某、湖北省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02民初4039号
原告:咸安区雄陶建材店(以下简称雄陶建材店),地址:咸宁市咸安区******家居广场*********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1年12月10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湖北省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全公司),地址: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八斗角(咸安大道4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咸宁辛勤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勤医院),地址:咸宁市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辛勤。
原告雄陶建材店诉被告***、荣全公司、辛勤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雄陶建材店于2018年10月10日以所诉事项与被告协商处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雄陶建材店诉被告***、荣全公司、辛勤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所诉事项与被告协商处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安区雄陶建材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5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咸安区雄陶建材店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桂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