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829号
原告: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570145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厦门路西端路南、锦州路路东菜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71772685F。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94元,减半收取3847元,保全费2704元,共计6551元,由原告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