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3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5701457Y,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邮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1XN0Q0XJ,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外环路老华富厂区内(秦邮双创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邮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4民终2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邮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高邮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4民终26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