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375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广进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273号2号楼商业1003号。
法定代表人安申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绥化龙江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东富乡腰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66008890M。
法定代表人邱振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广进石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化龙江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诉前调确1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标的为97530元,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诉前调确11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绥化龙江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广进石化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尹晓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