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陕西大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楼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26396号
原告:陕西大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何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楼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
原告陕西大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凡公司)与被告陕西楼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兰公司)、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被告楼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凡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楼兰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楼兰酒店改造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是被告楼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经办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工期208天。合同价款:人民币2900000元整,合同按固定综合单价形式承包,按合同价加变更签证协议结算。按合同约定,原告已保质保量完成装修工程,双方结算价款为2900000元。被告应于2020年5月15日付清所有工程款。但被告截止2021年3月29日仅支付给原告800000元整工程款,其中有500000元以原告借支方式在2020年1月9日转账100000元、1月10日转账二次合计400000元,以被告楼兰公司公户转至原告法定代表人何满私户支付的工程款。后被告在2021年3月29日与原告进行结算,向原告出具欠款条,并向原告制定了其还款计划,承诺自2021年4月15日开始四个月内将所欠2100000元款项还完,如果不能按时还款,还向原告承担剩余应付款项10%作为违约金。协议达成后被告还是未按约付款,仅支付了150000元整的款项,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950000元,仍有1950000元工程款一直拖延不予支付。原告查明被告楼兰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也曾多次通过其私人账户向原告公司支付款项,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公司个人财产出现混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装修工程款1950000元及违约金195000元,共计21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楼兰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其中一份合同价款为290万元,合同承包方式乙方大凡公司按固定综合单价形式承包,结算方式是按合同总价加变更签证协议结算。另一份合同的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款300万元,合同承包方式和结算方式与另一份合同相同。因此原告诉请事实理由依据不清。楼兰酒店由原告装修,但该工程未经验收,双方对工程暂定价款也未进行结算,原告与被告也未进行变更签证协议结算。因此原告主张的工程剩余价款1950000元数额不清,被告不应承担违约金。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0日,原告大凡公司(乙方)与被告楼兰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大凡公司负责楼兰公司的楼兰酒店改造装修工程,施工日期自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12月18日,合同价款2900000元,结算方式:按合同总价款加变更签证协议(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双方对工程内容、办理事项、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九条竣工验收约定,本工程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15天内甲方未组织验收将自动视为验收合格。原告于2019年5月8日进场施工,2019年12月完工后退场。2021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欠款》一份,约定:鉴于甲方(楼兰公司)与乙方(大凡公司)签订的《楼兰酒店改造装修工程》施工一事,合同价款:290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已保质保量完成工程,甲方应于2020年5月15日付清所有工程款。至2021年3月29日,甲方已向原告支付装修款800000元,剩余工程款2100000元,双方就本次工程欠款达成一致如下:第一条:于2021年4月15日前还款500000元;5月15日前还款500000元;6月15日前还款500000元;7月15日前还款600000元。第二条约定,本协议签署后,甲方若不能按时还款,则甲方余下应还款视为全部到期,乙方有权追收甲方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剩余应还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另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八笔,分别为:2019年8月31日200000元、2020年1月9日100000元、2020年1月10日两笔共400000元、2021年3月15日100000元、2021年5月1日50000元、2021年5月6日两笔共100000元,以上共计950000元。
再查,被告楼兰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
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欠款》、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楼兰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大凡公司按约定进行装修施工后,被告楼兰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足额支付。后双方再次达成的《欠款》协议,实际为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但被告仍未按照《欠款》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剩余装修款19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部分,因被告存在违约,其应按照《欠款》协议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为1950000*10%=195000元。关于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一节,被告楼兰公司系由自然人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楼兰公司的财产,其应当对楼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被告楼兰公司辩称其与原告还签订有合同款为3000000元的《工程施工合同》一节,因2019年原告装修完毕后,2021年双方签订的《欠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900000元,并就剩余装修款确定了还款计划,故对于被告提交的合同款为3000000元的《工程施工合同》,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对于其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楼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大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1950000元及违约金195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0元,由二被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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