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陕西大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50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神木市。
被申请人:陕西大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何满,系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大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陕0881执保215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大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XXX银行的存款1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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