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科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与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402民初848号
原告:**科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国文,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郑国文,辽源市龙山区南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长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金花,吉林史金花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
原告**科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国文,被告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史金花,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321327.45元;2、判令二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工程款321327.45元的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9月28日起计算至结清该欠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4日原告***挂靠**科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辽源市嘉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辽源市第一职业高中学校金属雕花复合酚醛保温板合定墙外体保温施工,每平方米245.00元,工程完工后,经被告及监理公司验收合格(按工程测量实际粘板面积结算,局部雨篷及栏板处保温装饰按实际用料用工核算,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1021327.45万元,该工程结束后,被告给付原告***该工程款70万元,尚欠该工程人工费321327.45元未给付,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催要该工程人工费,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
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科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驳回原告**科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不同意**科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28日起计算利息的主张,当时没有就工程款结算,工程未交工,对决算数额有异议,工程价款数额认可980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以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借用**科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资质施工的***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约定**科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建辽源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外墙金属压花仿砖复合酚醛保温板,安装高强铆钉,保温材料酚醛板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形式,结算方式为材料款造价245.00元每平方米。***以遮挡“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2204091023440”印章中“项目部”字样的方式在合同上发包人位置加盖印章。2015年9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现***与***均认可工程总价款为980000.00元,***自认***已经支付700000.00元工程款,现***尚欠工程款280000.00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以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借用**科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资质签订的《外墙保温施工合同》无效。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外墙保温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该《外墙保温施工合同》上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印章虽为虚假,但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认***系该公司辽源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有充分理由相信***之行为系代表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该发包合同虽然未有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签章,***对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应由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因此,应由被告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给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280000.00元,欠付工程款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欠付工程款280000.00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科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00元,由辽源市嘉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海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禹良